第一○四比单(堂谕)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○四-一三 淡水分府陈,讯问脱逃跑勇温天送,并堂谕:限三日缴银 比单承温程差李禄 计开: 差带温天送系第四次比追,吞没勇粮延不交缴由。 〔堂谕〕限三日缴银。(朱书) 〔同治十三年〕十月初九日比(淡水分府陈)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